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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石狮市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整治财政补助标准

2019-06-11 16:21:29     浏览: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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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石狮市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整治财政补助实施意见》要求,申请资金补助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1、原有的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持有环保审批手续和锅炉使用登记证;

  2、实行清洁能源替代的,替代的清洁能源工业锅炉须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

  3、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整治并验收合格。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资金补助:

  (1)在整治期间不符合国家、省、泉州市及该市新出台的工业锅炉整治相关要求的;

  (2)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位于禁燃区内的;

  (3)在意见发布之前,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已报停使用的。

  为方便企业申请资金补助,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整治现场验收及资金兑付分2个批次进行集中受理,其中,第一批次于2019年5月31日前提出验收申请,第二批次于2019年11月30日前提出验收申请。

锅炉补助标准为:

1、拆除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的,按照拆除锅炉的蒸吨数给予每蒸吨1万元的补助;

2、实行清洁能源替代的,在前款拆除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新建清洁能源工业锅炉的蒸吨数,给予每蒸吨3万元的补助。

了解更多【福建】石狮市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整治财政补助标准相关信息请拨打中正锅炉咨询热线:13506151202,并获取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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