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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中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8-12-27 08:41:19     浏览: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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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燃煤使用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排放应当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鼓励燃煤使用单位按照环保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禁煤区内燃煤电厂等用煤单位使用的锅炉单台出力或窑炉生产工艺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或政策要求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拆除燃煤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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